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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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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22 10:29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荆政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荆政发〔2016〕43号)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负责制定经办服务规程和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失能等级评定标准,开展失能等级评估;负责对第三方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管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协同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核定、分账对账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征缴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按照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确定,其中,个人缴纳不低于筹资标准的40%;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具体筹资标准及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的具体额度,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生活不能自理,按照《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第十条修改为:


根据重度失能程度,由高至低分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 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评定情况,合理选择护理方式。


1.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的,可选择居家护理或养老机构护理。


2.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医院护理,也可选择居家护理或养老机构护理。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尿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2)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3)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需要医疗护理的。


(4)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保障对象病情和失能程度发生变化,其护理服务方式可在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院护理等方式中相互转换,但不得重复享受护理待遇。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期评定机制,医疗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失能等级评定。


首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失能等级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1次复评,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两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因失能程度发生变化,可申请1次复评;通过日常稽核或受理举报,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等级与所享受的待遇标准不相符时,随时对其失能等级进行复评。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失能等级评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居家护理。护理人员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每日不低于2小时护理服务,每名护理人员服务对象每日不超过3人。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


保障对象在接受护理服务人员或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其失能等级或护理机构级别,按床日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超过限额以上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居家护理。每人每日限额为100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与失能等级挂钩。具体支付比例为:重度失能一级80%,重度失能二级50%,重度失能三级40%。


2.养老机构护理。每人每床日限额标准与失能等级、护理机构级别挂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5%。每人每床日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重度失能一级。三级养老护理机构100元,二级养老护理机构90元,一级养老护理机构80元;


(2)重度失能二级。三级养老护理机构80元,二级养老护理机构70元,一级养老护理机构60元;


(3)重度失能三级。三级养老护理机构70元,二级养老护理机构60元,一级养老护理机构50元。


养老护理机构级别评定标准及评定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医院护理。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的,可享受医院护理待遇,每人每床日限额为15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


应当由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工伤保险、医疗事故等第三人依法承担的康复、护理、照护等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拒不支付以及责任人无能力支付的,可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待遇的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时,先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再由长期护理保险补齐差额部分。


(九)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内容:鼓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机构,成立专门长期护理服务公司或家政服务中心,经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安排专业护理服务人员上门,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化居家护理服务。


(十)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荆门市健康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荆政发〔2018〕25号)


(一)第九条修改为: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规定比例内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基金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其中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10%。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贫困人口确需产生的规定比例内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患者本人持就医相关资料,向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民政办公室报县级民政救助机构审核、当地慈善总会认定后,慈善机构将救助资金拨付至患者个人账户。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2019年8月1日后贫困人口发生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修改后的《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荆门市健康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